(1999年10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0年7月16日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条 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印章

第二条 成员资格

第三条 透明度及程序

第四条 权力

第五条 董事会的构成

第六条 支持组织

第七条 董事会各委员会

第八条 高级职员

第九条 董事、高级职员及其他代理人费用的补偿

第十条 一般性条款

第十一条 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章程的修订

第一条:办事机构所在地及社团印章

第一款 办事机构所在地

负责本社团事务的主要办事机构,设于美国加州洛杉矶郡。随着本社团董事会随时可能建立,本社团也可以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立一个或多个办事机构。

第二款 印章

董事会决定本社团印章的采用,并使用该印章的正本。董事会可以使用印章复本,以便作盖印、附贴、复制与其它用途。

第二条:成员资格

第一款 总则

本社团没有《加州非营利性公益社团法》(CNPBCL)规定的成员,无论本社团章程、董事会决定的选举计划以及董事会的其他法案中是否使用"成员 "这个词语。但是,本社团将允许个人(在本章程中被称为"成员")按照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和董事会通过的选举计划的决议参加本社团的各项活动,但不得超越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和董事会通过的选举计划决议的范围。

第二款 2000年五名自由董事的选举计划

根据董事会通过的选举计划,最迟应于2000年11月1日以前完成五名自由董事的选举。选举出来的董事应在本社团2000年年会结束时到职就任。

第三款 自由董事的任期

五名依第二款规定产生的自由董事在本社团2002年年会结束时结束任期。

第四款 各临时委员会

应有两个临时委员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进行董事的选举工作。

第一个委员会即提名委员会,由本社团四名董事和三名其他人士组成,他们中间应有一人是互联网筹备董事会的现任主席。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出自由董事的个人候选人参加董事的选举。除非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董事会不应复查或重新考虑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人选。

第二个委员会即选举委员会,由本社团三名董事和四名其他个人组成,至少应包括一名专家监督选举,确保选举活动符合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负责按照选举计划向董事会提出执行和监督五名自由董事选举的程序。

每个委员会应按照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履行职责,并且一旦完成规定的任务就立即解散。每个委员会还可以按照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建立其自己的规则和程序。

第五款 自由成员资格的研究

本社团2000年年会一结束,本社团就应立即发起对本社团自由成员的概念、结构和工作程序的研究,该研究应鼓励世界范围内的各组织参与,而且是一种初始性的研究,即以前关于自由成员的决定和结论是非正式的,而非决定性的,并且该研究的启动也不以产生预期结果为前提。考虑到ICANN在技术和行政管理责任上的有限性,该研究应包括但不必然限于下列事项:

ICANN董事会是否应包括自由董事;如果包括自由董事,那么应包括多少这样的董事;

应选举多少这样的自由董事,至少应考虑以下选择:由自由成员选举;由现有的董事会指定;由某个或某些其他的实体选举;上述各种方式的结合;

如果采用自由成员选举的方法,选举进行的过程和程序、自由成员的适当结构、地位及职能应当是什么;

到2000年年会之前,董事会应确定一个能够符合下列截止期限的程序和结构:

a.研究的结果应在本社团2001年季度会议之前呈送给董事会;

b.董事会应对研究结果进行审查,并提议由公众进行评价,以便确定研究结果中到底哪些是合适的,其期限是不影响董事会在本社团2001年年会之前作出最终决定。

c.研究结果要求通过选举产生自由董事,而董事会予以采纳的,那么选举活动应按照保证选举出来的自由董事能在本社团2002年年会结束之前到职就任的计划进行。

第三条:透明度与程序

第一款 总则

本社团及其附属组织应在最大的可行程度范围内﹐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以及符合为确保公平而设计的程序进行运作。

第二款 信息的取得

a.本社团董事会、支持组织(以及任何与其相关组织的会议)以及各咨询委员会 的所有会议记录应立即由各该组织认可。

b.董事会至迟应在每次会议结束后的5天内,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在本社团自办的网站上以公开可得的会议记录予以公布。但是,如果董事会的行动涉及人事、员工聘雇事项、合法性事项(限于董事会为保护本社团的利益而采取的必要的或适当的行动)、法律或本社团签定的协议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董事会成员以 3/4的多数投票表决认为不宜公开的问题等不得包含在可公开取得的会议记录中公布。董事会决定不予公开的任何事项,必须在相关会议记录中概括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c.在董事会批准会议记录的当天,应将会议记录在公开可得的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是,如果会议记录涉及人事、员工聘雇事项、合法性事项(限于董事会为保护本社团的利益而采取的必要的或适当的行动)、法律或本社团签定的协议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董事会成员以3/4的多数投票表决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等不得包含在可公开取得的会议记录中公布。董事会决定不予公开的任何事项, 必须在相关会议记录中概括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第三款 公告与评价

(a)董事会应在网站上公布的事项为:

(i)未来一年内定期召开的会议议程。

(ii)在每次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公告会议将要举行的事实以及时间,并尽可能公布会议议程表。在合理可行范围内,董事会应在特别会议召开前十四日内公告。

(b)在考虑采行任何可能对网际网络的运作或第三人的营运产生实质影响的政策,包括征收任何费用之前﹐董事会应:

(i) 在网站上公开说明哪些政策列为被考虑之列,以及作出这种考虑的原因;

(ii)为第三方提供合理机会﹐便于他们针对准备采取的政策提出评论意见,了解他人对该政策提出的评论意见、并且对他人的评论意见作出回复;

(iii) 开辟论坛,讨论预定政策。

(c) 在针对本条第三项

(b)所规定的政策进行投票后,董事会应在会议记录中公布其决定采取某一行动的理由、每一董事在该行动决议中的投票情况、以及任何希望将其个别发言内容公开的董事的发言记录。

(d)如果适当,本社团愿意促成将最后发表的文件翻译成各种适当的文字。

第四款 复议与审查

(a)任何可能受本社团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人﹐可以要求董事会对该行为进行复议和重新考虑。由于这些复议或重新考虑的内容或许会包括一些防止轻率或不具实质理由地使用复议程序的基本标准或其他要求,所以,董事会应采用一些规范此种复议或重新考虑事项的政策和程序。

(b)在征求和考虑独立审查咨询委员会以及其它利益团体的评论意见之后,原始董事会应针对利害关系人所主张的董事会行为违反本社团的设立条款或章程﹐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审查董事会的各项政策和程序。

第四条:权力

第一款:一般性权力

(a) 除本社团设立条款与章程(包括第六条第二款(b)项所规定的支持组织的若干责任规定)另有规定外,本社团的权力应由董事会行使﹐本社团的财产权与经营和普通事务皆由董事会控制或掌管。至于属于本社团章程第三条第三款 (b)项的规定的任何事项,只能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投票决定去执行。除非本社团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执行董事会在任何正式会议上以多数票决定的任何事项。此处所规定的董事会投票,除特别规定"所有董事会成员"外﹐均以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计算基准。

(b) 本社团不得从事域名系统登记机关或登记员或互联网协议地址注册机关的业务,而与其它受本社团所取政策影响的利害关系方进行竞争。但本项规定不排除本社团在登记机关或登记员发生财务危机或其它紧急事件时,为保护互联网运作的稳定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c) 除非是出于促进有效竞争等实质性或合理的理由,本社团不得以不平等的方式适用其技术标准、政策、程序或执行其它业务﹐亦不得单独对特定方采取差别待遇。第五条:董事会的构成

第一款 原始董事会

本社团原始董事会或发起董事会或首任董事会(以下简称原始董事会)应包括先于依本章程第六条第三款(a)项规定存续的支持组织依照本章程所选出的董事而存在的董事职位。其成员必须包括九名自由成员和总裁,由原始董事会自由成员从九名自由成员中决定的五名成员应服务至本社团2000年年会结束时为止。其余四名自由成员应服务至本社团2002年年会结束时为止。原始董事会任何自由成员在其任期结束后2年内不得再度担任董事职务。

第二款 支持组织选出的原始董事会成员

任何依据本社团章程第四条第三款(a)项规定成立的支持组织﹐应尽快在其成立后的合理时间内选出三人担任原始董事会的原始董事。支持组织并应从中指定何者任期为依本条第九款(c)项针对这种原始董事所定交替任期的类型。支持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将其选举及指派结果通知董事会及本社团秘书处。被选定的人员应在秘书处收到指派通知后的七日内就职。支持组织委员会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更换其指派的董事会成员,新指派的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其前任的剩余交替任期。这种新的任命在秘书处收到其通知后才能生效,而且只能在其向秘书处发出原始指派通知后的180天以内,同时还要得到其任期受到更换决定影响的所有原始董事的书面同意。

第三款 董事名额与董事会主席的选举

(a)获准担任董事的名额不少于九人﹐但不得多于十九人。

(b)董事会应每年从董事中选举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但总裁不得兼任董事会主席。

第四款 原始董事会以后的董事资格

原始董事会以后的每一届董事会成员如下:

(i) 三名依本社团章程第四条所规定的网址支持组织所选出的董事。

(ii) 三名依本社团章程第四条所规定的域名支持组织所选出的董事。

(iii) 三名依本社团章程第四条所规定的协议支持组织所选出的董事。

(iv) 九名在本条第一款中列举的原始董事会中的自由董事会成员及其继任者。

(v)本社团的总裁。

第五款 其它资格条件

即使此处另有相反规定者,任何国家级政府的官员﹐或者任何经由条约或其它国家级政府间协议而成立的国际组织的官员﹐不得担任本社团的董事。此处所规定的官员,系指(a)经选举而担任政府职务﹐或(b)任何由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雇用的官员﹐而且其在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中的主要职责在于推动或影响政府的各项决策或公共政策。

第六款 国际代表性

为确保本社团董事会具有广泛的国际代表性:(1) 在本款所列每一地理区域内的国家,至少有一位公民随时担任自由董事(原始董事会除外)职位;(2)在任何时间内,共同拥有某一地理区域内国家公民资格的自由董事不得超过本社团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一半;每个支持组织选举本社团董事的行为应遵循本社团章程所有关于地理多样化的条款以及本社团章程有关支持组织的谅解备忘录的各项条款。这里所称的地理区域,系指下列地区:欧洲;亚洲/澳洲/大洋洲;拉丁美洲/加勒比海群岛;非洲;北美。至于每一地理区域具体包括哪些国家﹐由本社团董事会决定。本款规定应由董事会随时(至少每三年一次)根据互联网的发展状况来决定是否作出某种适当的变更。

第七款 利益冲突

董事会应通过为此目的而设立的某个委员会,要求每名董事至少每隔一年应就其所从事的与本社团的主业或附属业务有关的主业或附属业务作出说明。每名董事有责任向本社团公开任何依《加州非营利性公益社团法》(简称 CNPBCL)第5233款被合理认为可能使该董事成为"具有利害关系的董事"的事项。另外,每位董事应向本社团公开任何依CNPBCL的5227款的含义可能导致该董事被合理认为是"利害关系人"的关系或其它因素。董事会应采取不同政策具体处理涉及本社团董事、高级职员以及支持组织的利益冲突事项。其实质或直接利益受某一投票结果影响的任何董事不得参加针对该事项的表决投票。

第八款 董事职责

作为个人,董事的职责是做他认为合乎本社团最大利益的事情,而不是作为选举他为本社团董事的下属团体或其雇主或其他组织或选举团体的代表来做事情。

第九款 选举与任期

(a)自由董事应根据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进行选举。

(b)从2000年开始,在每年10月1日之前,有权选举董事(非支持组织依本条第二款规定所选举的原始董事)的支持组织,应

(i)依第6条所具体规定的程序(包括第6条A项、B项、C项))进行其选举活动;并且(ii)至迟在选举结束后的15日内将选举结果书面通知本社团董事会及秘书处。在秘书处收到书面通知后,根据本条所选出的董事应于10月1日开始就职。

(c)董事会的任期通常为三年,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担任总裁的董事没有任期限制,只要可能,可以连续任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该董事继续担任总裁职务。

2,原始董事会自由董事成员的任期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终止。

3,按照本章程第二条第2款规定获得董事会自由董事席位的五名董事的任期按照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终止。

4,原始董事会由支持组织选举的董事,其任期分别为一年、两年和三年,无论其实际就职日为何时, 任期均应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算。

每名董事,包括选举出来填补空缺的董事或经特别会议选出的董事,应担任该职务至空缺董事席位的任期届满,或至符合条件的继任者被选出为止,或至该董事依据本社团章程辞职或被罢免为止。如果该董事的任职期满而没有根据本章程第二条选举出来的自由董事来继任其职位,即使符合条件的继任者还没有被选举出来,任何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本社团的财产不得用于支持任何竞选本社团董事会成员的活动开支。

第十款 辞职

依CNPBL第5226款的规定,任何董事可以在任何时间,在董事会任何会议上以口头方式请求辞职(事后立即以书面通知本社团秘书处)﹐或向本社团总裁或秘书处提出书面辞职请求。这样的辞职依其指定时间生效﹐除非另有相反的具体规定,辞职请求的接受与否并不必然影响其生效。继任董事应依本条第12 款的规定进行选举。

第十一款 董事的罢免

任何董事可以被董事会以全体成员四分之三多数票决定免职。但是,如果作为罢免对象的董事无权参与对罢免决议的投票,或者将其计入法定四分之三人数内;即使每一免职投票单独针对某个特定董事某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该董事也不得参与投票或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由支持组织选出的董事,可由选出该董事的支持组织按照其制定并经董事会核准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提出后,董事会应进行投票表决。如果没有支持组织的罢免建议,董事会要在四个月内罢免一名以上由支持组织选举的董事,董事会必须 说明其罢免行为的正当理由。

第十二款 董事空缺的增补

董事会成员职位空缺是指因董事死亡、辞职、或遭罢免而出现的席位空缺,如果法定董事人数增加、董事被终审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董事因犯罪而被终审法院判重罪或因违反CNPBL第5230款规定的职责定而被判九十天以上监禁,也视为董事职位出缺。任何涉及董事会自由董事职位的空缺,无论是原始董事会还是按照本章程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所获得的董事席位的递补,应由董事会剩余董事投票表决增选新的董事填补空缺。董事会中由支持组织所选出的董事职位出现出缺时,仍由该支持组织依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包括第六条A 项、第六条B项与第六条C项)。填补空缺的董事,其任期为其前任的剩余任期,直到合格的继任者被选出为止。递补董事无须担任去职董事的原有职位。当董事会法定董事人数被减少时,不得因此提前终止任何董事的未尽任期。

第十三款 董事会年会

本社团每年举行年度会议,选举本社团高级行政人员﹐或处理年会开会前出现的其它类似事务。第一次年会将在一九九九年九月最后一个星期,或在董事会决定的其他日期举行。以后的年会,应由董事会决定在前一年年会结束后的10至13个月内举行。如无特别安排,年会应在本社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举行。年会应向公众公开。如果董事会认为可行,年会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以分布式的实时的可转换成视听资料的方式举行。

第十四款 董事会例会

董事会按照其确定的日期举行例会。只要可行,董事会例会应定期在世界各地轮流举行。未安排其他场所的,例会应在本社团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举行。

第十五款 特别会议

经董事会成员四分之一要求,或董事会主席或总裁的要求,董事会应举行特别会议。董事会特别会议由本社团秘书处召集。如无特别安排,特别会议在本社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举行。

第十六款 会议通知

董事会所有会议的举行时间、地点应以直接送达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每名董事,或以特级邮件(对通讯地址在美国以外地区的董事,则以航空信件寄送)或传真、付费邮寄的方式送达每名董事在本社团登记的通讯地址。当选择邮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时,至少应在会议召开日期十四日以前投邮于美国邮政系统。当采取直接送达、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时,至少应在该会议举行时间的四十八小时以前发送会议通知。无论有无与本款规定相反的情况,无论在会议之前或会议之后,会议通知不必送达任何签署过弃权书或书面同意会议举行或同意会议记录的董事,或者虽然没有得到正式通知,但在会议举行之前或会议开始时对会议的举行没有异议并出席会议的董事。所有以上弃权书、承诺书、或同意行为必须记入本社团的记录,并列为会议记录的一部分。

第十七项 法定人数

在所有董事会年会、例会及特别会议中,现有在职董事的多数为表决本社团业务法定最低人数。除非当时情况特殊或本社团章程另有规定,符合法定出席人数的任何董事会的行为均视为董事会全体的行为。若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随时请求休会,并另行决定会议的地点、时间或日期。如董事会休会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必须通知休会时未出席会议的董事。

第十八款 电话会议或通过其他通讯媒体举行的会议

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任何委员会可以参加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的会议通过:

(i)通过电话或类似通讯媒体,只要该通讯媒体足以使参会董事间能够互相讨论与听取意见。

(ii)电子视频通讯或其他通讯媒体;

(a)只要该通讯媒体足以使所有参会董事间能够互相讨论与听取意见;

(b)只要能够为所有参会董事提供在董事会前充分参与所有会议事项的条件;

(c)本社团所采用和实施的手段能够证实:

(x)参加此类会议的人员是本社团的董事或具有参会资格的其他人员;

(y)本社团的所有行动或表决只能由董事会董事作出,非董事人员无权参与此决策。根据本规定参与此类会议,视为亲自出席会议。本社团在举行会议时,应确保会议举行地所配备的通讯设备能够满足董事会成员使用电话参与会议的需要。

第十九款 以非集中开会形式作出的决议

董事会或董事会的某一个委员会要求或允许作出的任何决议,如果所有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分别或集体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均可以非集中开会的方式进行。这样的书面同意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一致表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效果。但这样的书面同意行为应记入董事会议事日程的记录中。

第二十款 电子邮件

除非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要具体操作性章程制度允许,董事会以电子邮件进行的交流与任何交流方式具有同等的效力。只要根据客观情况可以认定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的交流是真实的,本社团可以采用这样的程序。

第二十一款 监督检查权

每位董事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查阅、复制本社团的各种类型书籍、纪录及文件,了解本社团的物质财产。本社团应建立合理程序,防止保密信息被不当泄露。

第二十二款 费用补偿

本社团董事没有董事会职位报酬,但董事因履行职责所花费的实际而必要的合理开支,由本社团支付。

第二十三款 推定同意

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均被认为赞成该次会议对本社团的事宜作出的任何决议,除非其异议或弃权被记录于会议记录中,或已在休会前向会议秘书人员提出书面异议或弃权,或在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件方式向本社团秘书处提出异议或弃权。上述表示异议或弃权的权利不适用于在表决中已投赞成票的董事。

第六条:支持组织

第一款 说明

(a) 本社团设立名为支持组织的咨询机构。支持组织应依第六条第一款(b)的规定具体设立,并将随时依第七条的规定进行修正。

(b) 支持组织包括以下数种:

1. 网址支持组织(简称ASO);

2. 域名支持组织(简称DNSO);以及

3. 通讯标准协议支持组织(简称PSO)。

第二款 责任与权力

(a) 每一支持组织应依第五条第4款规定安排的董事会席位选举董事参加董事会,每一支持组织的董事选举,应遵守本社团章程中所有关于地理多样性的条款。

(b)根据第六条(包括第六条A、第六条B与第六条C)的规定, 支持组织作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就支持组织具体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提供实质性政策研究和建议。

(c) 如果某支持组织主要负责就相关领域的政策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其初步考虑意见和建议,但某一支持组织未提交相应的建议方案,董事会可以将涉及实质政策交给该支持组织,由该支持组织向董事会提出实质性政策方案。

(d) 任何支持组织向董事会提交的建议案,应分发给所有其他支持组织,以便其它支持组织能就该建议在各该支持组织主要责任范围内的运用问题,向董事会提出评价意见。

(e) 根据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会发现支持组织提交的建议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接受:(1)能够促进本社团宗旨的实现,且合乎本社团的最佳利益;(2)与本条规定和本社团章程相一致;(3)通过公平和公开的程序(如果其他支持组织主动要求,还应在有其它支持组织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提交;(4) 没有受到其它支持组织的合理反对。除非在排除支持组织所选董事的意见或其表决票后,仍然有足够的董事会成员赞成采用支持组织的建议,董事会只能采取该建议。

(f) 董事会如拒绝接受支持组织所提出的建议,应将支持组织的建议返回给该支持组织,由支持组织做进一步的考虑,并应向该支持组织说明拒绝接受其建议的理由。在合理努力之后,如果董事会未能收到该支持组织提交的符合第六条第2款(e)项规定标准的建议,或者在尝试协调各支持组织之间的争端和分歧之后,各支持组织所提交的建议仍然互相冲突,且董事会认为应立即采取行动,董事会可以自行重新拟订、修正或修改,然后批准某一具体政策建议。

(g) 本款规定并不是为了限制董事会或本社团就非属支持组织主要责任范围的事项采取措施的权力,也不是为了限制董事会为实现本社团的宗旨而采取必要或适当行动的权力。

第三款 支持组织的组成

(a)依据第六条第1款(b)所计划设立的原始支持组织,应按照团体关于创立原始支持组织的申请案或类似方案的一致意见而设立。有关特定支持组织的规范应在若干条款中确定,并应按照章程修正案第六条之后及第七条之前条款的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其裁量予以增加:(1)符合本社团章程的规定; (2)确保所有害关系方的意见能公平而充分地反映在支持组织的决定中;(3)符合本社团的宗旨。在采用本社团章程修正案时,支持组织应被视为基于上述组织章程的宗旨而存在。一旦上述组织章程修正案为董事会所接受,且董事会未能否决支持组织或其选举人团依据该组织章程修正案作出的决定,那么在本社团章程其它条款与支持组织的上述程序规范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支持组织的程序规范。

(b) 董事会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认为成立新的支持组织符合本社团的宗旨,可以决定修改本社团章程。如果本社团全体职员提出设立新支持组织的建议,董事会应将该建议案,连同设立该支持组织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详细说明一并公布于本社团的网站上,并确定一个接受公众评论意见的合理期间,直到对所有的评论意见予以考虑之后,才能作出最后决定以征求设立该新支持组织的一致意见。

第四款 资格条件

任何人不得同时担任:(i)任何支持组织理事会的成员或由该支持组织直接负责其董事选举的其他团体的理事会的成员;(ii)也不得同时担任任何其他支持组织的董事或理事会的成员。任何此类支持组织理事会或其他团体的某位成员如果接受本社团董事会成员侯选人提名,那么从此他就不能参加此类支持组织理事会或其他团体涉及本社团董事选举的会议讨论或表决。

第六条---A:网址支持组织(ASO)

第一款:说明

(a) 网址支持组织就与网址的运作、分配和管理有关的政策问题向董事会提供咨询。

(b) 网址支持组织应当是根据本社团与某个地区互联网登记部门(RIRs)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设立的实体组织。

(c)只有当本社团董事会主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发谅解备忘录后,网址支持组织才能被认为存在并获得法律地位。

第二款 网址支持组织理事会

(a)网址支持组织应有其自己的理事会,由在谅解备忘录上签字的地区互联网各登记部门的代表组成。网址支持组织理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全会),并且应当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开放。

(b) 网址支持组织理事会应按照本社团董事会分派的董事席位选举董事参加本社团董事会。

第六条─B:域名支持组织 (DNSO)

第一款 说明

(a) 域名支持组织应就与域名系统有关的政策问题,向本社团董事会提供咨询。

(b) 域名支持组织由下列部分构成:(i)域名理事会(简称NC),其成员依照第六条─B第三款(选举人团)所规定选举人团选出的代表;及(ii)由所有具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和团体组成的大会(简称GA)。

第二款 域名理事会

(a) NC由本社团董事会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承认的各选举人团依照本条第三款(c)项规定选举的代表组成。

(b) NC负责管理域名支持组织收集公众意见的过程。NC应采用的程序和政策是:它认为适合用于履行其责任,包括指定研究或起草委员会、工作小组和其它全体会议组织,只要它认为适合于完成域名支持组织的实体性工作。上述研究或起草委员会、工作小组和其它全体会议等组织应邀请每个被承认的选举人团加入其中。并且应依NC的决定,提供适当的条件使得各选举人团与其他利害关系方一样能够有效参与其中。它们向NC提交的任何报告和建议,应公布在公众能够登录的网站上,以便公众能够对这些报告和建议进行审查和评论。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提交的报告是正确无误的,则应公开申明,NC在公众评论的合理时间过后,并且在NC审查和评估其收到的所有公众评论意见之后,才能决定是否采纳上述组织提交的报告和建议。NC在作出一项决定之前,必须确保听取和考虑所有负责任的意见。

(c) 选举人团或大会参会者可提议NC考虑域名政策或建议。如果NC考虑某一域名议题,或某选举人团提出此项要求,NC可安排一个或多个研究或起草委员会、或者全体会议的一个工作小组适当评估该议题,并为该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确定一个提交评估报告的时间表。在收到上述组织提交的报告或建议后,NC还可接受该报告或建议,以提交选举人团供评论或咨询,或者将该报告或建议退回原组织,由该组织作进一步完善。在提交选举人团该报告或建议案,且选举人团提供评论意见的时间届满后,NC应对选举人团提交的评论意见进行评估,以便最终决定是否已形成向董事会提出一致建议的基础。

(d) 若NC三分之二的成员认为在域名支持组织的工作进程中已经形成团体共识,那么该共识应作为一致建议提交董事会,同时还要提交与董事会审查该决定有合理关联的所有资料或者情报,包括(但不限于)任何NC成员的异议申明。若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的NC成员认为域名支持组织的工作进程已经产生团体共识,NC 应将此共识作为建议提交给董事会,同时还要将多数和少数两者的陈述以及NC任何成员所持个人意见或异议一起提交给董事会。任何未获二分之一以上NC成员赞成票支持的建议案,应退回提出该建议的组织,或指派一个新的组织对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在此情况下,NC应向董事会报告其未形成共识,如果可能,它还可以就其处置此种建议案的打算报告董事会。NC有义务确保:董事会应知悉任何提交建议案的组织对其建议的重大实施或运作情况的反应。

(e) NC应从大会提名人选中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人选,以担任董事会公开为域名支持组织保留的董事职位。上述提名选举必须获得NC全体成员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但无论何时,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不能同时有两名以上的董事在本社团董事会中任职。

(f) 除非董事会认可选举人团关于缩短任期的意见,NC所有成员的任期均为两年。

(g) 任何公司或其它组织(包含其辅助机构和分支组织)不得同时有超过一名以上的高级行政官员、董事或职员在NC中任职。

(h) NC可以自行决定NC会议的举行方式:(i)所有成员集中开会或电话会议,只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相互交流或听取他人的意见,或(ii)电子视频媒体或其他通讯媒体方式召开;但须具备下列条件:(a)所有参会的NC成员能够相互对话或听取他人的发言,(b)全体NC成员拥有充分参与NC所有会议议程的手段, (c)NC采用或实施的手段能够证实(x)参加NC会议的人员是NC的成员或其他获准参会的人员,(y)NC所有的决议或投票只能由NC成员或其他获准参与投票的人员进行。这里所说的NC全体现任成员的多数是处理业务的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NC全体成员符合法定人数的多数决议,即视为NC的决议,除非对此另有规定。如果合理可行,应提前14天将会议通知在公众易于登录的网站上张贴。除非有NC出席会议的多数成员认为应以封闭方式举行,会议应允许所有利害关系人以实际参与或通过电信途径参与的方式出席。会后,NC应尽快将会议记录公布在公众容易登录的网站上,且不得晚于会议结束后的第21天。

(i) NC每年应选举大会主席。

(j) 域名支持组织的行政与运作费用,应在符合以下第四款(c)项规定的前提下,依NC决定的方式,由域名支持组织参与者提供。

第三款 选举人团

(a)每一选举人团应自行组织,并自行决定本选举人团的加入标准,但不能仅仅因为某个人或团体参加了其他选举人团而被排除参与本选举人团,选举人团应在最大实际可行的程度内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运作,并应遵守为确保公平而设立的程序规则。董事会应以多数票承认选举人团(包括以下(b)项所规定的原始选举人团),经认可后的选举人团应视为基于本社团章程的目的而存在。

(b) 原始选举人团应包括下列数者(以字母顺序排列):

1. ccTLD 登记机关

2. 商业和企业团体

3. gTLD 登记机关

4. ISP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

5. 非商业性域名持有者

6. 登记员和

7. 商标、其它知识产权和反假冒的权利人。

(c) 每一选举人团应至多选举三名代表进入NC代表该选举人团,代表中不得同时有两名相同地区(依第五条第款所规定者)的公民,除非经董事会同意,认为此一地理多样性要求对该选举人团不切实际,才能对特定个人免除后一项基本要求。只有当选举人团试图制定使其成员资格多样化的实质性计划时,才能免除此种要求,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董事会日后再度免除此项要求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任何选举人团在NC中的代表不得多于该选举人团的成员数。

(d) 任何个人团体或单位团体都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申请,要求董事会承认其为新的或独立的选举人团。上述任何此类申请都将依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公布,供公众评论。若董事会认为设立新选举人团合乎本社团的目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申请或自行提议设立新选举人团。在董事会考虑自行设立新选举人团时,它必须对设立新选举人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详细解释,并确定时间表由公众进行评论,只有在对所有已收到的评论意见进行复查后,才能做出是否设立新选举人团的最后决定。董事会在将设立新选举人团的申请或建议公布向公众提出评论时,应通知NC,并在采取行动前考虑NC对此通知的任何反应。

第四款 大会

(a)大会应成为参与域名支持组织工作的一个公开论坛,应向任何愿意为域名支持组织工作作出努力的人开放。大会的参与者应该是对域名支持组织主要责任领域的相关议题具有专业知识和兴趣的人,愿意为域名支持组织的工作贡献其时间、精力和专业知识,包括参与制定工作项目方案及其开发、工作项目的讨论、拟订文件草案、参与研究和起草委员会与各专门工作小组。

(b)大会至少应每年集会一次,并尽可能与董事会例会结合起来同时举行。在实际可行的最大程度内,所有会议应能够做到让与会人员既可以在线出席,也可以亲自出席。

(c)大会的各项会议支出应由域名支持组织责任。域名支持组织可向大会的参会者公平收取以支出为基础的费用作为会议的支出费用。除此之外,不应向大会参会人员收取其它费用。

(d)大会可依据NC所采取并经董事会批准的程序,提名董事人选,担任董事会保留给域名支持组织的董事席位。

第六条─C:通讯标准协议支持组织

第一款 说明

(a)通讯标准协议支持组织 (PSO)(Protocol Supporting Organization)应就与互联网通讯标准协议参数分配有关的政策事宜向董事会提供咨询。

(b)通讯标准协议支持组织应是照本社团与某公开的、国际性的、与互联网有关的通讯标准协议开发组织("SDOs")建立的谅解备忘录建立的实体。

(c)通讯标准协议支持组织只有当谅解备忘录得到本社团主席的签署并被董事会批准后,才能被认为存在并得到承认。

第二款 通讯标准协议理事会

(a)通讯标准协议支持组织将会有一个通讯标准协议理事会,由签定谅解备忘录的通讯标准协议开发组织的代表组成。通讯标准协议理事会至少应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大会),大会应对所有利害关系人开放。

(b)通讯标准协议理事会应选举其董事担任本社团保留给通讯标准协议支持组织 的董事席位。第七条:各委员会

第一款 总则

(a)除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外,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委员会类型包括两种:第一类具有代表本社团开展活动的合法权限,即董事会的各委员会;第二类是不具有代表本社团合法权限的咨询委员会。除本社团章程另有特别规定者外,各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会指定。董事会也可以随时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票免除各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但当某个或某些董事作为免职对象时,该董事无资格参加该免职案的投票,或在计算法定之三分之二票数时,也不应被计算在内。同时,非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多数同意,任何董事不得被免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除下列事项外,董事会可将董事会的所有法定权限授予董事会各委员会:

(i) 董事会或其各委员会成员职位缺额的增补;

(ii) 本社团章程或设立条款修改或废止,或者制定新的组织章程或设立条款;

(iii)董事会以定义条款方式作出的任何不可修改或废止的决议的修改或废止;

(iv) 董事会各委员会或其成员的任命;

(v) 任何涉及自我交易业务的同意,如CNPBCL第5233款所规定的交易;

(vi) 第十一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年度预算的批准;

(vii) 第八条第四至第八款所规定的高级职员的费用补偿。

(b)董事会有权规定任何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制作方法。董事会无此规定的,该委员会有权决定其会议记录的制作方式。除本社团章程、董事会、委员会另有规定,例会和特别会议依据可适用于董事会会议及行动的本社团章程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每一委员会应保存其例会记录,并在董事会提出要求时随时向董事会如实呈报该会议记录。

(c)董事会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设立若干个临时委员会,并按照该委员会设立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或有关条款的规定赋予其职责。

第二款 董事会各委员会

只有董事才能被指派到董事会各委员会任职。若担任董事会各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丧失董事资格,将一并丧失其在董事会任何委员会中的成员资格。董事会每一委员会应有两个或多个董事会董事。董事会还可指派一或多个董事作为董事会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以替代任何在委员会会议中缺席的董事。董事会有权解散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

第三款 咨询委员会

除下一部分的规定以外,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可仅限于董事、亦可包括董事和非董事、或者仅限非董事,还可包括无投票权的成员与候补成员。各咨询委员会在法律上无权代表本社团,但应向董事会报告其发现与建议。

本社团至少应设以下咨询委员会:

(a) 本社团应设立政府咨询委员会。政府咨询委员会首任主席应由本社团董事会任命,并应担任该主席职位直到其继任者被选出为止。继任主席应由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依其所制定的程序选出。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资格应向所有国家级政府开放。通过政府咨询委员会主席或本社团董事会的邀请,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资格也可以向国际论坛、多国政府间组织和条约组织所承认的独立经济实体开放。各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公认的代表参加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派的代表须在该成员单位担任正式公职。所谓" 职务"包括担任依选举而担任的政府职位,或由政府、公共权力机构或多国间政府组织或条约组织所聘请的人员,而其在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中的主要职责在于发展或影响政府或公共政策。政府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当本社团的活动与政府关注的事项相关,尤其是某些事项在本社团的政策与各国政府法律以及与国际条约有相互关系时,为本社团提出咨询意见。董事会应将其对政府咨询委员会依第三条第三款(b)提出的任何参考意见的采纳情况通报咨询委员会主席,并应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考虑咨询委员会对该通报的反馈意见。

(b) 本社团应设立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首任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指定。继任主席应由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成员依其所制定的程序选出。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就有关域名系统根名称服务器的操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应就根服务器运作的基本要件提出建议,包括主机硬件容量、操作系统和域名服务器软件版本、网络兼容性与物理环境等。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还应对根域名服务系统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考虑到整体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需要,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还应当对根名称服务器的数量、地址 和分布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款 任期

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其继任者被任命为止,或者至委员会提前终止,或被罢免、主动辞职或不再具备委员会成员资格为止。

第五款 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

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须以委员会成员的多数为法定人数。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尽可能召开会议执行其职务。

第六款 委员会成员职位空缺

任何委员会的空缺职位应依该出缺成员产生的相同方式递补。

第七款 费用补偿

委员会成员没有职位补助。但董事会可以补偿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在内,因执行其委员会成员职务而支出的实际且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 高级职员

第一款 高级职员

本社团高级职员包括一名总裁(将担任首席执行官)、一名秘书、一名首席财务官、一名首席技术官。本社团董事会若认为适当,还可以自行增加本社团其他高级职员。上述官员,除总裁以外,均可在一个以上的职位上供职。但董事会成员(不包括总裁)不得同时在本社团上述高级职位上任职。

第二款 高级职员的选举

本社团高级职员应根据总裁的推荐,由董事会每年进行一次选举。每位高级职员,其任期至其主动辞职、或被免职,或不再符合任职资格,或其继任者被选出时为止。

第三款 高级职员的免职

无论有无正当理由,本社团任何高级职员均可因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而被免职。在高级职员职位因任何高级职员死亡、辞职、免职、不再符合任职资格等原因而出缺时,董事会应将该职位的权力与职务委托给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代理,直至该职位的继任者被选出时为止。

第四款 总裁

总裁为本社团首席执行官(CEO),负责本社团所有活动与业务。本社团所有其他高级职员及普通职员均应向总裁或其委托代理人报告工作。总裁应兼任董事,并有权参加任何委员会会议。总裁可以依授权召集董事会特别会议,还可以按照此章程的规定免除其他的责任,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总裁职务。

第五款 秘书

秘书应负责保存或促成他人用一个或多个版本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注意了解所有的通知均按照本社团章程的规定或法律的要求按时发出,并随时注意了解本社团所有岗位的工作均按照本董事会主席的命令进行。

第六款 首席 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CFO)为本社团的首席财务官。如果董事会有要求,首席财务官应提供保证人,以便其在离职或被解雇时,按照董事会的决定由其提供的保证人负责清偿其任职期间对本社团所负的个人债务。首席财务官应负责保管本社团的所有资金,并亲自或促成他人保存本社团的帐册,完整正确地记载所有收入与支出款项,并将本社团所有资金和其它有价动产以本社团的名义存放在董事会基于保管目的而指定的保管处所。CFO按照董事会或总裁的命令支出本社团的资金。 CFO须在董事会或总裁提出要求时,向他们提交他所负责处理的本社团财务状况的说明。CFO负责本社团的财务规划与预测,并协助总裁制作本社团的年度预算。CFO 负责协调和监督本社团资金的运用情况,包括本社团及其支持组织的财务审计或其他审查。 CFO还应负责本社团所有其他与财务运作有关的事宜。

第七款 首席技术官

首席技术官应就工程事宜以及他们认为与本社团有关的其它事宜向董事会和总裁提出建议。

第八款 其它高级职员

除了上述高级职员外,任何经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的其它高级职员或高级助理职员,应执行由总裁或董事会所指派的职务。

第九款 费用补偿与支出

本社团任何高级职员的费用补偿应经董事会同意。与执行职务有关的支出,由总裁(总裁只能批准除总裁以外的其他高级职员的支出补偿)或董事会同意后支付。

第九条 董事、高级职员、受雇员工与其它代理人费用的补偿

本社团应在CNPBCL允许的最大程度内,就其代理人因其现任或曾经作为本社团的代理人而产生的诉讼程序支出、判决、罚款、和解或其它金额,予以补偿。本条所指本社团代理人,包括:任何现任或历任董事、高级职员、受雇员工或本社团其他代理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或代表本社团最大利益的本社团支持组织的成员;应本社团要求而为本社团服务的现任或历任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社团组织、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托拉斯或其它企业的代理人。无论在本条规定下本社团是否有权就代理人应负的责任进行赔偿,董事会可以决定授权为本社团任何代理人购买持有保险,以预防代理人因其代理身份或地位必须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一般条款

第一款 契约

董事会可以授权任何高级职员及代理人,以本社团的名义,代表本社团缔结契约,执行或递交文件。此一授权可以是一般性授权,也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有限的授权。在没有董事会的相反授权时,契约与文件由下列官员执行: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非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任何其它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无任何权力或权 限约束本社团,或使本社团就任何债务或义务负责。

第二款 存款

本社团所有尚未使用的资金应随时存放于银行、信托公司或本社团选择的其它保管机构。

第三款 支票

所有以本社团名义开立的支票、汇票或其它付款汇票、票据以及其它负债证明,均应由本社团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签署,其方式应视董事会当时的决定而定。

第四款 贷款

非经董事会以决议方式通过,否则本社团不应以其名义申请或提供贷款,或以董事会的名义出具负债证明。该授权可为一般性授权或有限授权。但本社团不得对其董事或高级职员提供贷款。

第十一条 财务事项

第一款 会计

本社团财务年度期限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款 审计

在财务年度结束时,本社团的帐卌由公共注册会计师进行封帐和审计。审计人员由本社团董事会指定。

第三款 年度报告与年度清单

董事会至少应每年公布一份报告,报告其工作情况,包括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本社团给董事的报酬(包括费用支出的补偿)。本社团应依CNPBCL的规定,在本社团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天内,将年度报告和特定交易项目的年度清单进行准备,并提交给董事会每一成员以及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款 年度预算

总裁必须至少在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45天以前,制作本社团下一财务年度的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预算建议应明确指出预期收入来源与水准,并在实际可行的程度内,逐项列举预期实际开支项目。董事会应通过年度预算,并在网站上公布其通过的年度预算。

第五款 费用及收费

董事会可以依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订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董事会因提供服务和益处的费用,以便充分支付本社团营运的合理成本,并为本社团未来的支出及与本社团的合法性行为有合理联系的紧急情况预留费用。上述费用应公正、平等,费率标准通过后,应在网站上详细公布,便于实时了解。

第十二条:章程的修订

除本社团设立条款或本章程条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以修改、增补或废止设立条款或组织章程,通过新的组织章程。

(杨君佐翻译。原文请见:http://www.icann.org/general/archive-bylaws/bylaws-16jul00.htm)